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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揭陽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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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都知道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 第十四條第(六)項規定: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可能由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六)項的規定太“深入人心”,有些人對其他情況交通事故了解不多。比如有人會問: 單位的班車司機在開班車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,但是負全責,是不是就不能認定工傷了?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了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是不是也不是工傷? 可見,在大家心里,“交通事故”已經和“非本人主要責任”劃了“等號”,好像只有“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”才能認定工傷。 這是一個常見的認識誤區。 其實交通事故只是事故傷害的一種,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其他幾項規定里,也有可能發生因交通事故而認定工傷的情況。 即便都是交通事故,情況不同,適用法律依據不同,證據標準不同,認定結果也不同。 今天我們結合三個案例,來細說一下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問題。 案例一 司機肇事獲刑,能否認定工傷?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,負責往省外地區運送貨物。某日,付某在為單位出車時,因疲勞駕駛在高速路上與一輛面包車相撞,導致一死兩傷。 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因其在事故中受重傷,暫予監外執行。公司認為,付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刑事責任,且已被法院判罪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付某的親人只好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司機付某是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的交通事故,鑒于司機行業的特殊性,付某應屬于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”。雖然付某已被法院判處交通肇事罪,但其并非故意犯罪,而屬于過失犯罪,不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中。所以,依法應認定付某為工傷。 本案中,付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,適用依據是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定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綜上可見,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,應視為“三工”原因,在這種情況下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,只要司機在事故中不存在《社會保險法》第三十七條和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,就應認定為工傷。 案例二 出差路上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能否認定工傷? 袁某系某制針有限公司的職員。某日,袁某駕駛轎車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去外地出差,在公路上與一輛大貨車相撞,造成本人受傷。 交警認定袁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,大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。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袁某為工傷,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公司認為,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,袁某負主要責任,不應被認定為工傷。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后認為,袁某雖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,但袁某是在為公司出差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,應屬于“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”,將袁某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。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。 本案中,袁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工傷,適用依據是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規定: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綜上可見,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駕駛或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的,也不受交通事故責任限制,只要職工在事故中不存在《社會保險法》第三十七條和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排除情形,就應認定為工傷。 案例三 同屬上班途中交通事故,能否都認定工傷? 某日,魏某在駕駛車輛上班的途中,與同屬上班途中的鄭某相撞,兩人均當場受傷。 交警部門認定魏某負全部責任。之后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魏某不屬于工傷,鄭某為工傷。魏某所在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 魏某所在公司認為,兩人都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既然鄭某能認定為工傷,魏某也應認定為工傷。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鄭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,應認定為工傷。魏某雖然也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但魏某負全部責任,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。 本案中,同起事故的兩人之所以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,適用依據是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六)項規定: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 綜上可見,在上下班途中,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工傷。只有在上下班途中,“非本人主要責任”才是職工能否認定工傷的一個重要條件。根據有關規定,“非本人主要責任”事故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、交通運輸、鐵道等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、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。 可見,職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,適用法律依據就可能不同,認定結果也不盡相同,千萬不要混淆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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