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國,所有進口食品均需附有相關的中文食品標簽。進口食品標簽中需包含的內容因產品而異,但其基本內容包括食品名稱、原產國、配料表。例如,企業在定食品名稱時都會想一些比較優雅、突出產品特點、讓消費者記住或很感興趣的名字,但需要注意的是,食品名稱與產品的真實屬性一定要相符合,不然就會違反GB 7718-2011的相關標準,而此類問題在進口食品中經常會出現;進口食品的原產國一般不會出現問題,但是原產國一定要標注全稱,不要用簡寫,如印度尼西亞不要寫為印尼;配料表也是進口食品標簽非常重要的一環,而且十分容易出錯,需要重點關注。
不同的進口產品也會有針對性的單獨標準,而單獨標準中同樣會規定很多特殊要求。例如,某茶飲料會要求茶多酚含量達到300mg/kg;添加了蘆薈的產品必須標示產品添加蘆薈產品孕婦與兒童不宜使用;含乳飲料其乳蛋白質含量不得低于1%;天然礦泉水如果含氟量大于1%必須標注含氟;添加氫化植物油的產品營養成分表必須標注反式脂肪酸;糕點需標注加工方式——熱加工、冷加工等等。單獨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很多在GB 7718或通用標準中沒有體現,所以在研究這些標準之后還要根據產品特點去研究其詳細標準。
毋庸置疑的是,食品標簽字體需清晰易于辨認,進口食品也不外如是,但在實際中仍會產生個別情況。如有些包裝較小,其標簽印刷內容無法看清,同時無法達到最小字體的標注要求,這就會出現重新加貼、重新整改的情況。對進口食品標簽而言,最小字體一定要達到標準高度要求,而且不能有虛假宣傳、夸大宣傳、產生混淆宣傳。而進口產品包裝上的中外文需相互對應——一般指強制性標識內容,且字體大小與包裝相關,包裝最大表面積≥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字體高度不得<1.8mm;當包裝最大表面積<10cm2時只需要標示名稱、凈含量、經銷商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。與此同時,有對應關系的中文字體不得小于外文字體,其中注冊商標可以例外。因為在國外生產的產品不會要求其標示內容完全遵循中國要求,所以進口食品的中文對應商標、進口商、制造商的名稱、地址、網址等不需要對應。